原告:Monster Energy Company
案號:21-cv-02161
起訴時間:2021年4月21日
起訴法院:伊州北區(qū)地方法院東部分院
代理律所:Greer, Burns & Crain, Ltd.
魔爪能量飲料(英語:Monster Energy),是一個創(chuàng)始于2002年在美國銷售的功能飲料,美國怪獸飲料公司旗下品牌,其咖啡因含量達每罐240毫克,是可口可樂的7倍。2016年進入中國大陸,由中糧可口可樂公司代理。不過其在中國大陸的市場銷售情況并不理想。
與以往相同,本次原告起訴的商標列表如下:
作為業(yè)界老牌律所的GBC動作神速,4月21日提交起訴材料,隔日便申請TRO。4月27日,法院批準了TRO的申請,并于5月10日批準延長了TRO的有效期。
此刻相信已經(jīng)有不少賣家因此受到了影響。在此特別提醒廣大賣家及時自糾自查,盡快下架侵權(quán)產(chǎn)品,并及時委托專業(yè)團隊進行和解談判,避免任何進一步擴大損失的發(fā)生。
Complaint,即起訴狀,是原告發(fā)起訴訟時最重要的一份文件。一份起訴狀中最基本的信息需要包括:原告身份、被告身份、受理法院、訴訟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而與中國民事訴訟中精簡的起訴狀不同,美國訴訟中的起訴狀一般都是長篇大論。這是因為在美國訴訟中,原告有義務(wù)向法庭進行完整的說明,說服法院對案件進行管轄。因此美國的起訴狀里往往還包含:管轄權(quán)認定、原告身份簡介、被告身份簡介、案情簡介、原告具體權(quán)利基礎(chǔ)、被告具體侵權(quán)(違約)行為、具體指控以及救濟訴求。
(來源:Chris說侵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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