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是從憲法中的“貿易條款”找到商標法的立法依據,因此必須先有貿易, 必須先有商標在州際貿易中的使用,才能產生商標權。也就是說商標的使用是 取得商標權的前提,這確立了美國商標權使用取得原則。
現有的美國商標權使用取得模式有以下特點:
(1)商標權的取得依據先使用原則,誰先使用誰享有商標權;
(2)商標聲譽是該商標受到法律保護的前提;
(3)商標權的效力范圍是以該商標聲譽所及地域范圍為限;
(4)商標進行聯邦注冊公示,擴大了商標保護范圍。
具體如下
(1)商業(yè)使用
美國《商標法》對于“商業(yè)中使用”作了明確規(guī)定:
①如果用于商品之上,商標應該以任何方式貼附在商品上、容器上,或與其同一展示,或附加在商品標簽上,如果商品自身的屬性使貼附商標不可行,商標可以貼附在與商品或商品銷售相關的文件上,且商品用于商業(yè)銷售或運輸。
②如果是服務商標的,商標在銷售服務或為服務做廣告是使用或展示,該服務是在商業(yè)中提供,或在一個以上的州或美國及外國提供服務,提供服務的主體從事于服務相關的商業(yè)經營。
(2)意圖使用
美國《商標修改法》在放棄象征性使用的同時,新增“意圖使用”注冊。在此之前,使用(即使是象征性使用)的必要性使一些公司受到了損害,因為它們 必須等待,直至在獲得專利商標局對標識有效性做出裁定前它們將某類產品實際 投放市場。這種延遲被認為是過分的,且降低了美國產業(yè)的競爭性。
同樣,按照當時有效的《美國商標法》第 44 條,如果一申請在外國注冊獲 準后的一年內又在美國提出,外國注冊標識可以被用作獲得美國優(yōu)先權與注冊的 依據。注冊商標所有人都可以基于該外國注冊獲得美國的聯邦注冊,而無需將該 標識使用與美國境內的貿易。因此,外國商標所有人比美國的申請人獲得了不適 當的優(yōu)勢。同時也因美國加入《巴黎公約》以后,在商標權取得上國內條件過于 嚴格,形成國內外取得條件的不平衡。
《美國商標法》增加了第 1 條(b),允許對所有人具有使用之“真實意圖”的標識給予聯邦注冊,但是進行“意圖使用”注冊前提是善意的。同時,在注冊后 商標權人必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供使用證明,才算是完全地完成注冊,獲得商標權。
“意圖使用”本質上來說就是對商標權進行預留、占位。
(3)商業(yè)使用附隨要求
商標于商業(yè)中使用是美國防止商標搶注的主要手段。附隨商標使用要求而來 的是,《美國商標法》同時要求商標轉讓不是“大體上的”(In gross)且商標許可 不是“裸許可”(naked)。所謂“大體上的”轉讓是指商標轉讓必須是包括商譽的 完全轉讓。所謂“裸許可”是指在商標許可他人使用時,許可人必須要對被許可人使用商標的情況進行一些監(jiān)管?!睹绹虡朔ā芬舱J識到商標所有人沒有使用而獲得商標權的能力,例如有意地使用或給予國外使用,美國《商標法》就要求商標所有人本人根本性的使用來保持商標權。
(4)商標使用的適法性
在相當長的時間里,美國法院和聯邦商標局對于商標使用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一直不統(tǒng)一。聯邦商標局認為使用行為只有在符合相關法律時,才有效。而聯邦 法院卻不接受該觀點,認為這是不必要的,導致在很長的一段時間中,二者做出 的裁判截然不同。從近幾年來的幾個案例來看,聯邦法院也轉變觀念,承認商標 使用行為適法的必要性。
(5)在先使用內涵的擴大
美國聯邦第二巡回法院在 1980 年的一個案件里擴大了在先使用的內涵。案 件中爭議商標是著名女式服裝商標“Kimberly”,其原始商標權人因稅務問題決定于 5 月 7 日放棄對該商標的使用權,聽聞此消息后,原、被告都想第一個使用該商標。其中原告 Manhattan Industries, Inc 于 5 月 9 日開始使用該商標,至 10 月份共銷售價值 1 萬美元的“Kimberly”牌服裝,而被告 Sweater Bee 于 5 月 10 日開始使用該商標,9 月中旬已經銷售出價值 4.5 萬美元的“Kimberly”牌服裝,并已經花費 9000 美元作為該品牌產品的廣告費。一審法院發(fā)現原告使用在先,因此決定禁止被告繼續(xù)銷售該品牌的產品,然而第二巡回法院卻認為使用在先原則并非只嚴格的日期意義上的在先,而要充分考慮到衡平利益。本案中顯然在同一時間段內被告銷售的“Kimberly”品牌的服裝價值遠遠超過原告,因此法院判定允許原被告雙方都可以繼續(xù)使用該商標,條件是必須以一種讓消費者能夠區(qū)分的方式來標注該商標。法院作出該決定的原因之一是目前的消費者相對成熟,因此不大會被商標的混淆性所欺騙。
總而言之,“使用”作為美國商標權取得的實質要件,在美國商標法中有著重要地位,貫穿整部《美國商標法》的始終。
(來源:Monica聊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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