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圖蟲創(chuàng)意)
案號:1:22-cv-00384
原告:Hermes International;Hermes of Paris, Inc.
被告:Mason Rothschild
立案時間:2022年1月14日
審理法院:SDNY(紐約州南部地區(qū)法院)
案由:商標侵權(quán)
原告愛馬仕公司是“BIRKIN”文字商標和鉑金包圖形商標的權(quán)利人(以下統(tǒng)稱“BIRKIN”商標),于2022年1月14日起訴被告Mason Rothschild,因其大肆商業(yè)性使用“METABIRKINS”商標,包括制作并銷售名為“METABIRKINS”的NFT系列產(chǎn)品等。原告認為被告行為侵害其“BIRKIN”商標權(quán),并涉嫌攀附其知名“BIRKIN”商標,故意誤導消費者讓他們覺得被告產(chǎn)品是由原告授權(quán)而制。同時,被告還運營域名“MetaBirkins.com”,原告認為被告涉嫌搶注域名。
因本案系由陪審團審理,我們可以從法院出具的《陪審團法律指引》來了解此NFT商標案件的審理脈絡和關鍵點:
首先,法院總結(jié)原告的主張為:原告認為被告行為:一構(gòu)成商標侵權(quán),二構(gòu)成商標淡化,三涉嫌搶注域名。法院針對前述三個點,分別總結(jié)了陪審團需要考慮的因素。
一、關于商標侵權(quán)
在考慮被告使用“METABIRKINS”是否引發(fā)了消費者混淆,需要綜合考慮以下七點:
1)原告“BIRKIN”商標的強度,即商標與產(chǎn)品的對應程度,如果商標越強,使用類似的商標引發(fā)消費者混淆的概率就越高;
2)兩個涉案商標的相似性;
3)原告和被告是否同業(yè)競爭;
4)是否有證據(jù)證明消費者混淆;
5)消費者對產(chǎn)品標識的關注程度;
6)原告是否提供證據(jù)證明被告惡意;
7)原告是否已有計劃進軍NFT市場(從潛在消費者角度考慮)。
二、關于商標淡化
原告需要證明被告對“BIRKIN”商標的使用會淡化商標的顯著性,陪審團需要綜合考慮以下幾點(和商標侵權(quán)部分的因素有所重合):
1)被告對“BIRKIN”商標的使用和原告使用的相似程度;
2)原告“BIRKIN”商標的強度;
3)“BIRKIN”商標的知名程度;
4)被告是否故意創(chuàng)設和“BIRKIN”商標的聯(lián)系;
5)是否有消費者將METABIRKINS產(chǎn)品與“BIRKIN”商標關聯(lián)起來。
三、關于搶注域名
原告需要證明以下三點:
1)“BIRKIN”商標在涉案域名被注冊時已具備顯著性;
2)涉案域名與“BIRKIN”商標構(gòu)成相同或近似;
3)被告具有攀附“BIRKIN”商標的惡意。
一審法院于2023年2月14日作出如下判決:本案經(jīng)過陪審團審理,陪審團認定被告行為構(gòu)成商標侵權(quán)、商標淡化、搶注域名,被告應向原告賠償$13,3000。但被告于2023年3月14號提出了新的動議要求改判或重新審理(motion for judgment as a matter of law or new trial),截止2023年3月20日本案還未有更新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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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江同)
(來源:世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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